无监护能力时,可申请变更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长兄妹、或其他近亲,由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自愿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