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妻子怎么改变其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不能解除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另一方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如果孩子犯了罪,受到虐待或者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话,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在此,夫妻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现有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未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没有履行监护义务;三是失去监护人。所以,夫妻离婚后,如何改变监护人的程序?第一,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可以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条件;要求改变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子女有子女的父母、长期抚养子女的祖父母等,以及必须是与子女生活非常密切的亲属或组织;正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儿童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监护人变更判决。所以,法律上是对被监护人有一定程度的保护,而监护人无论是否处于离婚状态,都要履行监护职责。与此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护人在照顾被监护人期间,还应对其进行教育,使其了解到正常的处世方式,这对被监护人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