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一个人进行拘留时,要出示拘留证。拘押之后,除有妨碍侦查或不能通知的情况外,应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庭或其所在单位。对被拘留者,公安机关对在押人员的盘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需要进行逮捕的,可以获得保释或者监视居住。如果现行犯有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如果有其他情况需要拘留,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批准。经过笔者详细阐述,看来大家已经对留置条件有所了解了。实务上,只要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符合以上七种情况之一,则经批准,可以对其采取拘禁措施。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