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已明确表示不支付离婚后抚养费,则适用诉讼时效条款。根据《民法典》第135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一方没有向另一方请求,而另一方又没有自觉履行的,则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一条》第21条,子女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按照《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决定:(1)有固定收款人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收入总额的20%-30%来给付。支付两个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款者的50%。(2)没有固定收款人的,其抚养费金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款人或行业平均收款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该法案第37条第2款指出:"就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作出原约定金额的合理要求。显然,孩子的抚养是可以改变的。在下列情况下,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时,其父亲或母亲有给付能力者,应予以支持:1)原规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金额;(3)另有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在必要时,子女可申请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亲或母亲也可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义务。(a)父母因长期生病或无劳动能力而丧失经济来源的人,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病而丧失经济来源,确无能力按照原约定或判决确定的金额给付,而且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负担并具有抚养力;(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行为受到改造或劳动教养,无财务能力,无力偿还。但是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能力的,应按照原约定或者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可适当减少或免除。若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责任时,仍须按原规定金额给付抚养费。总之,离婚后如果没有抚养权但应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未能及时将费用交还对方,且未主动告知具体交货期,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去起诉要求其付款的,但如果对方已表示要赔偿,则需在期限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