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子女在他们的生命中已经很长时间,居住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子女;4.孩子与他人共同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如果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则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如父一方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多年来,孩子独自陪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在实际生活中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子女的抚养费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毕竟关系到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可能是女方情绪受到挫折,有一定的抑郁情绪,抑郁,并不是很严重,是不影响抚养孩子的,当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考虑女方利益这一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