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离开住所或指定住所,并对其行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附加刑可以单独或单独适用的;㈡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当核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没有固定住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指定住所。经核查,犯罪嫌疑人住处或指定居所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监视居住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送到犯罪嫌疑人住处或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主管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住所或住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或派出所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监视居住者进行监督视察,并及时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监视居住情况。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所或指定住所的,主管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将其逮捕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满前,对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监视居住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准予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