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于组织.领导腐败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即腐败犯罪集团的贪污总额,对于其他共犯贪污罪的分子来说,是指某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2.个人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即使犯罪人在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不能减轻处罚或免责。3.不处理多次贪污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