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处以控制、拘留或单独适用附加刑;(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会因取保候审而发生社会危险;(3)依法逮捕,(4)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或正在怀孕,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不应逮捕;(4)经依法审讯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议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羁押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无法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并无社会危害性。(6)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出境以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