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检察机关为确保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命令犯罪嫌疑人不能离开指定地区,并对其活动进行监控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地说,可以对下列情况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唯一扶养人;(四)羁押期间届满,该案未结案,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监视居住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