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在抚养义务上不能受到虐待,(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4)有抚养能力的,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一起生活;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