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
xx年
x月
x日生
x族,
xxx人,住
x市
x区
x路
x号
x小区
x单元
x号。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
xxx女
xxx年
x月x日生,
x族,xx市人,住址同上。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
xxx年
x月
x日生
x族
xx市
xxx公司职工住xx市
xx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x单元xx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
xxxx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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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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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xxx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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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日增加抚养费是可以的,在原定抚养费已经满足不了现在生活的水平下,或者是由于孩子生病了或者是教育费用导致原定生活费不够等情况下,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抚养费的。国家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月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