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尽管该房屋是夫妻一方在参加单位福利分房时购买的房产证,但购房费用如果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支付,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应是共同财产。我们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我们所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后至一方死亡或离婚前的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了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置需要得到配偶的同意。
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