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儿媳姓名被添加外,或男方父母明确声明此为赠与小夫妻的共有财产,否则为儿子个人财产。只要写上儿子的名字,无论是全款、首付款,都是儿子的私人财产。如果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被视为仅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