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就是采用侵吞、偷窃、骗取或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一)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产非法转给其本人或他人所有。简而言之,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对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产进行隐藏、扣押、扣押、上缴的不上、应入帐的不上帐。二是把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物品非法转卖或擅自把被追回的赃款、罚没款物私自用于私人用途或非法转让。(二)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对其实施秘密窃取,即所谓“监守自盗”,对其经营的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有。(三)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四)内外勾结,迂回贪污。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以合法的形式,把自己经营的公物转到与之勾结的外部人员手中,然后迂回收回,占为己有。(五)公款吃喝,私借坐吃利息。(六)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也就是行为人为本单位采购货物时,对卖方从购货款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额,属于己有行为。(七)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就是行为人在为本单位采购商品、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价差私分等。(八)间接贪污。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单位雇来的工人为自己劳动,等等九种情形,占有单位的劳务收入。(十)新的技术手段被用于腐败。这就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新的科技手段实施贪污。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