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313条对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当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贪污、救灾、抗灾、抗灾、抗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具体款物的;2.曾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经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造成不能追回的;6.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二十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财产。(三)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