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其提交提请批准逮捕的书面通知;同时,将案件材料、证据等提交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有需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公安讨论。"可以看出,公安机关要逮捕的时候,应当向同级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材料、证据。发出逮捕令时,应当写出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国籍、住址、履历、犯罪证据、已查明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如果有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有关重大案件的讨论。这就提前了解了案情,为审查批捕做了一定的准备。2.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批准逮捕。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核和批准的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对审查通过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要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得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中,公安机关如果认为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将被羁押人员释放。人民法院应当另行指定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复审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要予以执行。对批准逮捕进行审查,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该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和批准逮捕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不正当的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改正,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二)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对于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和批捕。审批机关收到逮捕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逮捕或者不逮捕决定。决定逮捕的,应当出具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协助执行。对于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出具不予逮捕通知书,对已被羁押的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认为应当逮捕的,都有权决定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出具逮捕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三)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案》的规定,逮捕的特别程序,如犯罪嫌疑人被捕,被告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均应办理有关手续,即报请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同意。被捕的嫌疑人,被告人为乡,镇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人大报告。(四)逮捕的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典第9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某人时,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实施拘捕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民警执行。实施逮捕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逮捕证,并依法宣布逮捕他。再命令被捕者在逮捕证上签字或盖章。被捕者拒不签字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应当说明。被捕的被捕者如有需要,可使用枪械、枪械。警察机关执行逮捕时,如因被捕者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应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拘捕后,除有妨碍侦查或不能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及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捕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通报。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对其进行盘问。当发现不应被逮捕时,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如果一个人没有犯下罪行或被逮捕,并不构成犯罪;虽然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不可能判处监禁以上刑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实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式足以预防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捕者所为,因此不需要逮捕,等等。另外,公安机关在外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捕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以确保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相关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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