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的约定,由于实际情况的改变,可视为约定无效。儿童行使探望权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探访方式,时间通常是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商讨孩子的探视方式、探望方式、时间等方面作出具体细致的安排。双方对孩子的探望在离婚时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通常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严重改变孩子生活规律的前提下,规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者可以与孩子单独沟通。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帮助间接扶养方。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采用各种手段妨碍对方实现探视权,则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其探望权。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扶养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实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