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附加的离婚协议。婚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加条件为原则,不附加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在归为不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离异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加条件,是因为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立即发生确定效果的法律行为。在效力极不确定的情况下,离婚行为不允许发生,夫妻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的,或者是一种明确的解除。难以想象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些条款,这使夫妻双方的婚姻效力因某些不确定条件而终止,如果该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假如自己后悔了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约定,想要起诉也可以,不过建议简单地因探视权而引发的争议最好还是先和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解决。父母亲习惯于将自己的意愿和思想强加于子女,坚决杜绝对方探视孩子,其实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感情上是自私的。扩展阅读:2020离婚协议离婚需怎样办理协议离婚程序?海外华人协议离婚要注意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