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对在押人员的询问,对在押人员应在24小时之内进行盘问。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需要进行逮捕的,可以获得保释或者监视居住。警察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可申请保释,但一般公安机关不予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