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儿童的社会抚养费,主要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