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贪污贿赂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除了有投案自首或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外,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10000元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贪污罪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59条第二款减轻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3年以下判刑,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并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缓期可以,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就受贿犯罪而言,其实只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么在这个时候也可以被判缓刑。但是因为法律上明确规定,贿赂犯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所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党内常常也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