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指出,在法律上,抚养费标准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管工作,维护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决定。

(1)有固定收入的人,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3)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对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

按照上述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为每月支付,每月打进子女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子女时支付。实务上,许多当事人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这样就省去了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对对方房屋进行折抵。然而,法院是否采用一次付款方式,取决于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的态度。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付款的,法院判决不予一次性支付。

抚养并不只是生活费用,《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三项。因此,离婚时,除了生活费用外,还要充分考虑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并在抚养费标准中争取更高的比例(20~3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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