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绝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绝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措施。再者,如果孩子已经年满10岁,已经具备了是否进行探视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同意,则不应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执行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停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所以,如果一方不让孩子探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