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当事人低龄化的趋势下,夫妻离异时子女年龄一般较小。近几年来,抚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变更抚养权纠纷为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因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总结,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原养父母一方由于经济困难.失业或生病,无力抚养子女.据统计,离婚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小于8年,离婚时孩子离异时子女年龄超过80%。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孩子尚小.让女方抚养比较合适的现实情况,法院一般倾向于将孩子带离女方抚养。但是随着孩子长大,孩子受教育.医疗等抚养费日益增加,许多原先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失业、生病等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经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2.原抚养人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孩子最初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是,抚养人并未将这些儿童的户口随其迁入新的工作和生活地点,导致其子女无法就读抚养人新工作或生活地区的学校,并继续留在户籍地学习。这种情况下,赡养人实际上很难承担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为使其子女得到父母的良好关怀和照顾,原抚养便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3.无扶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住在香港的中国居民必须随住在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区的情况有所增加,最初没有扶养权的一方由于要移民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对子女提出合理化建议,希望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