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一胎的,按二到四倍征收;
(二)超过两个孩子的,按前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零点五到一倍征收;
(四)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并且在满六个月之后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可以按零点五倍征收;如果有第二胎,可以一倍生;
(五)未满法定婚龄的,按1-5倍征收;
(六)有配偶一方与另一方非婚生育的,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应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如果一个人每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应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到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42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书面征收。
第43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社会抚养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支付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44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怀孕、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直至开除公职为止,男、女、女、女、女、女、女、女、女各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其权限内规定其他限制。
对当事人而言,社会抚养费不仅仅是一项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当地的经济也有一定的维护作用,更重要的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社会利益维护,因此对于社会抚养费,自己一定要主动缴纳,这样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就会有重要作用。
《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