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台地区,无工作或无固定收入的公民,抚养费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给付标准,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比例,对丧失劳动能力或支付能力的可以不予给付的,由有能力的一方全部承担。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标准确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折抵。10.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11.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1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又有支付能力,则仍需支付必要的抚育费用:(1)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丧失工作能力,但是他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还在上学;(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抚养费”,其内容是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总而言之,烟台家庭中如果夫妻离婚并确定子女的归属后,就是需要按月给付相应的抚养费,但对于一方确实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减免甚至是请求暂时不给付的,但一旦其有工作后,还需按社会平均水平支付工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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