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四十四条:《刑法》第313条修改如下:“对于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终身监禁或死刑,并没收财产。“不处理多起贪污罪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前款罪,提起公诉前如实认罪,坦白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减刑,假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