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的义务是父母的天职,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免除。作者在实务中遇到了许多请求代为订立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意要孩子,谁要孩子,谁负担孩子所有的抚养费用。这种协议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很明显,如果一方承诺全额支付子女抚养费,而经济上陷入困境,无法单独负担子女的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就有共同的责任。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婚外性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夫妻一方对外债的承担责任。然而,对于这两种债务各自承担的协议,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其认识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不这样做,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3.在关于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的协议中,协议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构成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在家庭生活方面,一些费用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很明显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并且不能免除配偶之间的扶助义务,如果一方生病等需要治疗,则另一方要积极承担。对于征用土地所得的补偿金额是否可以分割,应根据其取得的具体时间,例如,夫妻已结婚,作出不同的判断。这时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使配偶有权分割,但也要与对方协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