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如下:1。存在夫妻关系后,双方所累积的工资.奖金和各种其他福利收入和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关系成立后,双方因生产经营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收益,在有夫妻关系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4.从继承或赠与中获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为继承而来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5.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恤金:破产补偿。7.军事人员将向其发放有复员费的人.一笔一次性费用,例如自选职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享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认为,既然夫妻已经复婚,那么以前离婚分割的财产,是否也应重新变成双方共有的财产?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再一次缔结了婚姻关系,恢复了夫妻关系的,以前离婚已经做了分割,是不能恢复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应该按照一方的婚前财产来对待。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