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面积为准,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应本着尊重历史,按照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四至面积进行计量,据实登记颁发证书,多出面积不得强行收回。第2条:以前农民承包的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得到补偿,在本村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减除,即以前农民承包的土地已依法征用并得到补偿。第3条:不能复垦的承包地,根据原定用途和面积确权,对因国家和地方修路而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按原来的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但征收后多出的承包地应确认有承包户,以免出现新的纠纷。第4条:公益用地占用情况分村处理,组内因修路、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不计算入承包地。不享有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第5条: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村内已经搬走了土地,则应以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经村民或小组协商,形成决议,按土地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第6条:未经批准而不作建设,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是农户未经批准自行在承包地里建房变成宅基地和其他设施的,暂不登记,变更用途的不予确权。上述六项原则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六条原则,即:本次土地确权登记按新测面积进行登记,与此同时,对土地确权发生纠纷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通过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起诉等方式,及时解决争议,便于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