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父母离婚时,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或更多随一方生活。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入,最近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养一名独生子女的案件很多,所以出现了父母轮流抚养孩子的现象。让父母双方轮流养育孩子,一方面可以减轻父母离婚对孩子心灵投下的阴影,使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不会失去父母对孩子共同关心和照顾,从个性上来说,身体上是健康的;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养育,也能让那些不与孩子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情感得到安慰,能够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子女的教养工作。高等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以给予准许。按照这一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孩子的,一般要经双方同意,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采取这一培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以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有些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双方可对抚养问题另作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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