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作出逮捕决定。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批准逮捕的机关在收到逮捕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逮捕或者不逮捕决定。决定逮捕的,应当出具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协助执行。对于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出具不予逮捕通知书,对已被羁押的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认为应当逮捕的,都有权决定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出具逮捕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总之,刑事拘留是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对其采取刑拘也是防止嫌疑人逃跑。对被拘留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将尽快提请逮捕,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七天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审核后,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将通知公安机关释放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