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是否成立“私分财物罪”,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该犯罪的犯罪主体可能是法人单位,也可能是非法人单位。(二)主观上有犯罪目的。该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向个人私分。(三)客观上有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以单位名义向国家交还的罚没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犯有严重情节的,应当予以立案处罚。㈣侵犯了国家的职务操守和财产所有权。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义务的廉洁与国家财产权。我国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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