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抗洪、抗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名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具体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洪、扶助、扶贫、移民、救济款。所谓“救灾款物”,就是国家拨给受灾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就是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说的“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发生危险情况需要救助的专项资金和物资。“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出的专门资金和物资,以应对洪涝灾害;所谓“优抚款物”,就是国家为优待、抚恤优抚对象拨出的专款和物资。我们所说的“救济款”,就是国家为社会、自然灾害提供的特殊资金和物资。"移民款物"是指国家为安置移民而拨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我们所说的挪用,是指未经法律许可,在实际管理下,以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方式,利用其他方式,改变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对于累计超过5000元的挪用特定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在此,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吞特定款物的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价值降低。“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造成人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此处“虽未达到上列数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况,已达到该数额的80%,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4万元以上,并对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侵吞外国援助资金,造成国家名誉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贪污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具体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种款物,既可以是款,又是物。按照规定,达到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在此情况下,“情节严重”与“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情节严重”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只有造成重大损失,但不是“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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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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