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分罚没罪主体方面,本罪属于纯单位犯罪,只能由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构成。类似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法条在对本罪进行规制时,明确指出该罪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违犯,对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因此,基于《刑法》的规定,本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这并不是说定罪后,就应该对单位进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原理,单位犯罪,有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双罚制”,以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罚”。此种犯罪即为后一种犯罪,即对该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惩处。构成本罪的机关包括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这是《刑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从广义上讲,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具有部分司法职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海关、税收、工商行政、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的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指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单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此外,有些行政机关还经常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这类派遣机构或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因其符合刑法中的“单位”条件,具有自身的独立利益,而且其性质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此这类机关原则上应当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庭等。如果有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而其上级主管机关对此不知情,则应由这些单位或分支机构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私下截留被罚的财产,私分或变相私分的,不一定会认定构成分罚款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该行为的处理,应由财政或有关部门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