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员。精神病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可以将其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但是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成为监护人的次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由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亲属或朋友。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其监护人应由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对未成年者,其法定监护人应为父母。但是,如果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则其监护人通常是配偶,在无配偶时,由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一般而言,当出现上述几种情况时,监护人往往可以撤消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之后要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