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依具体情况有不同的时间规定: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的羁押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是在上述规定的两个月期满无法侦查终结的情况下,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犯罪集团大案;
(3)重大、复杂的流窜犯罪案件;
(4)犯罪范围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是对犯罪嫌疑人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上述规定,延长侦查终结至5个月,但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第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行为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
五是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拘留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能停止侦查、取证。
因此,从逮捕两个月的期限应算起,当然是在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内,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长只能被关押这么长时间。若两个月的调查结束,犯罪证据确凿,案件就会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且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涉及的层次越多,也可以申请羁押期限,具体情况要看情况的严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