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要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要弄清哪些财物属于罚没财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等。比如,贪污赃款,走私影碟机,用于犯罪的汽车,赌资等等。(二)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处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违反交通法规、违章行驶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三)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由法人组织处以罚款。举例来说,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部门对在参观过程中破坏文物者处以罚款。在私分罚没罪主体方面,本罪属于纯单位犯罪,只能由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构成。类似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法条在对本罪进行规制时,明确指出该罪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违犯,对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因此,基于《刑法》的规定,本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