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利用违法所得为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晋升,(四)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进行非法活动的;(五)对司法人员进行贿赂,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有行贿罪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并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㈢其他严重情节。行贿罪属于知法犯法,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在辩护时也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为了使自己的辩护成功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律师本人知道,这种贿赂的性质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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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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