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与扶养费是两码事,不是说对方不负担费用就一定没有探视权。在赡养方面,按照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在探访权方面,法律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没有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孩子。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很显然,这是两方面的问题,如果对方不承担法律上的抚养费,你可以向对方追索,但这不构成在剥夺对方探视子女权利的法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