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出的是,离婚后,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另诉。而在新的情形下提出的诉讼请求,则不涉及原来离婚案中的离婚问题以及夫妻财产的处理,而只是原来离婚案件中没有(或已经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因而,它不是原离婚案的继续审理,也不是原离婚案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因此,应将调解协议错误之处另行起诉。此外,根据《民诉320点意见》,抚养权变更、监护权诉讼管辖(变更之诉)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在第四条中,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论抚养权或抚养费实际上是准许变更的,当然,在变更时也要求一定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诉讼变更,实际上都是不可能成功的。此外,为了保护孩子,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建议家长在处理抚养费时,应与家长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