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一些犯罪活动尽管也采用了某些欺骗手段,甚至还追求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由于所侵害的对象并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不构成欺诈罪。如:拐卖妇女、儿童,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欺诈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并未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针对这些问题,还应该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由于该法已经在第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欺诈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第一,行为者所犯的欺诈行为,从形式上来说,包括虚假和隐瞒两种类型,其实质是将受害人置于错误认识之中。舞弊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造成受害人误认,以及对行为人期望的财产处分,所以,无论是虚构还是隐瞒过去的事实,只要具备上述内容,即构成欺诈。若其内容不能使其进行财产处分,就不属于欺诈犯罪。舞弊必须达到能让普通民众产生错觉、夸大自身所卖物品的程度,而不能超越社会容忍,也不是欺诈。欺骗手段,在方法上没有任何限制,可能是语言上的欺诈,也可能是行动上的;欺诈行为本身可能是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是,有义务告知某一事实,而不履行该义务使另一方陷于错误认识或继续陷于错误认识之中,并以此方式获得财产,还有欺骗的成分。本法令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舞弊是一种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另一方由于欺诈行为而产生的;即使另一方在判断力中存在某些错误,也不能阻止其成立。欺骗行为和对方处理财产之间,一定要介入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没有因为对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处理财产,不构成诈骗罪。另一方仅要求有权或者有权处分财产的地位,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拥有者或占有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提供虚假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因而构成了欺诈诉讼,构成了诈骗罪。设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在对其产生错误的认识后进行财产处分,对其进行处分和处分意识。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其表现是:直接交付财产,或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承诺转让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索取该财物的,也应当构成诈骗罪。但在自动贩卖机上投进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以在售货机上获取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只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是指受害人在处分财产后,以行为人取得财产,使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按照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从2000元开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欺诈未遂,不构成犯罪。欺诈企图,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定罪和处罚。应当研究的是,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而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造成的损害是受害人整体财产损失,因此上述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有些人认为受害人个人财产的损失,故上述行为仍构成诈骗罪;也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并不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在此,我们认为,欺诈是针对个人财产的犯罪,而非整体财产犯罪。被诈骗犯花了三万元人民币买了三万元的东西,虽然整个财产并未受损,但是从个人财产上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受害人不会花三万元买这件东西,花三万元就是个人财产损失。因而,利用欺诈手段欺骗他人,骗取他人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数额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欺诈犯罪不仅局限于欺诈,而且还包括欺诈无形物和财产性利益。依据本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来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诈骗罪。(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综上所述,欺诈对我们来说是绝对不能做的,并且欺诈还会给他人的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所以,对诈骗罪的处罚只要执法人员认定,然后要进行重罚,惩罚的轻与重,要看案件本身的情况,所以,要做一个合法的公民就应该遵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