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应就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具体地说,应遵循如下原则: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与母亲同住。如果母亲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以跟父亲一起生活: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他们同住;有条件抚养不到赡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孩子随他们一起生活的;实际上,孩子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跟随母亲。父亲或母亲都要求孩子与自己一起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进行了结扎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孩子随他们生活的时间延长;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三)父母双方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多年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而需要并有能力帮助照看孙辈或外祖父母的人,可作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来考虑。(四)如果未成年儿童超过10岁,应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实务上,父母离婚后虽然要对子女进行抚养费,但是如果双方都要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经过协商,离婚后还有一方轮流抚养孩子,这样也可以。但是当双方达成协议后,如果出现反悔,不按约定履行,则只能对抚养费进行单独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