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一方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因此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拆迁。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后,予以调解。
3.补偿安置办法已得到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没有按照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
4.已根据法律安排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已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应严格依法进行,由公证处对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作了合法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负有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强制拆迁需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