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除了精神上的痛苦,纠缠不清的还有财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一方当事人以各种方式将各自共有的财产转移或隐藏,比如:转帐、私自变卖共同财产、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恶意制作虚假欠条等。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第一,平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了解家庭收支情况,有多少存款,存在哪家银行,如此即使对方否认存在存款,还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查明在夫妻存续期间是否有存款,共有多少,是否被转移,法院要求对方说明存款去向和目的。第二,收集他们收入情况的线索,如有需要,律师会介入调查,如果对方收入很高,却没有存款,法院会命令他说明收入情况,再次,对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再次,对于转移的不动产-房屋,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转让,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则可以要求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让的法律责任;最后,可以要求与债权人对质,问清欠条的时间、用途等细节,如有必要,对欠条形成的时间进行笔迹确认,审查债务的用途及必要性等。此外,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转移财产或恶意债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如发现对方有以上情况,可在一年内提出分割财产之诉。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离婚,而对于离婚后该如何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诉讼离婚时,由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因此在起诉离婚时,不必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要求,将共同财产分割开来。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3、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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