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结婚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或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当事人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双方当事人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三)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律惯例一般是:能够实际分割使用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于无法分割使用的,可以以另一方为代价获得赔偿。决定分给哪一方的房子时,要考虑双方的居住情况,要照顾养育子女的一方。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结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房屋全部修缮,装修后,原拆原建筑,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对已进行过扩展的房屋,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业主折价赔偿对方。离异时,若一方生活不能自理,如离婚后无住所,另一方应从自己的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