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2.区.县人民政府机关通知居住地点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买卖。3.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的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提出评论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4.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