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相关法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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