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地区综合地价确定。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2.征用农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市.设区市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等赔偿标准。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房,应根据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且对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证了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3.补偿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造成经济损失所支付的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收而毁损的,向种植该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一种补偿费。(3)附着物补偿费使用单元对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收土地毁损而付给本所在人的一项补偿费用。(4)安置补偿费用地单位为安置因征地引起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金。

相关法条

《合肥市拆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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