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归于集体经济组织。不进行统一安置,将安置补助费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可分配土地补偿的对象是被征地农民,平均分配,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2)已经实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土地补偿费用可以分配给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3)农村土地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如已被征用,则可取得一定数额的补偿,并将其具体补偿办法予以公布,因此,在拿到补偿费前,可以根据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先预算下自己能够得到的具体赔偿数额,如果最后获得的数额与此不相符,可请求征地补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